2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向司法院聲請解散違憲政黨者為立法院
(B)憲法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C)憲法法庭之判決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
(D)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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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3), B(1526), C(635), D(966), E(0) #1609242
統計: A(4433), B(1526), C(635), D(966), E(0) #1609242
詳解 (共 10 筆)
#2336998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內政部為政黨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為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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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778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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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536
請問為什麼(B)對啊?
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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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250
請問主管機關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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