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B)可能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行政首長基於行政特權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立法院調查 時應予適當尊重
(C)立法院調查權包括文件調閱權、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但不得施以強制手段
(D)即使有其必要,除非立法院制定特別法,否則不得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就特定事項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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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4), B(550), C(2436), D(2346), E(0) #1609248

詳解 (共 10 筆)

#2312950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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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7540

因為319槍擊事件成立的真相調查委員會~ 大法官說話了~

釋字第 585 號

爭點:真調會條例違憲?

解釋文: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國家機關獨立(A)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即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B)。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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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於科處罰鍰(C)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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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面省略)
(A)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B)可能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行政首長基於行政特權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立法院調查 時應予適當尊重 
(C)立法院調查權包括文件調閱權、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但不得施以強制手段 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於科處罰鍰
(D)即使有其必要,除非立法院制定特別法,否則不得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就特定事項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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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478

(C)立法院調查權包括文件調閱權、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但不得施以強制手段


釋字第 585 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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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649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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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512
涉及國會調查權的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以及第729號解釋。(A)是325;(B)的限制是585;(C)也是585,「行使方式」的補充:「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所以可以強制,C錯;(D)同一釋字「如因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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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597

B、C、D

 釋字第585號解釋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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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510
(C)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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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897
(C)立法院調查權包括文件調閱權、要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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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358
簡言節錄:~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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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602
  •  釋字第325號解釋 

      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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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39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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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585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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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9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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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85號(真調會條例違憲?)重點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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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3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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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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