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所適用之客體,包括請求權與支配權
(B)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為形成權,法律關於該等權利所規定之存續期間,即係除斥期間
(C)時效中斷所稱請求,係指訴訟外之請求
(D)消滅時效之不完成,非源自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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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49), C(191), D(163), E(0) #3274223
統計: A(288), B(49), C(191), D(163), E(0) #3274223
詳解 (共 4 筆)
#6160169
A選項:僅請求權有適用消滅時效
物權>>屬支配權。
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如:占有、使用、管理、處分及消極的禁止他人干涉或妨害
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但非所有請求權都適用消滅時效:
一、債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物上請求權:動產及未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依第125條為十五年。但已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之適用。(J107.164)
三、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不作為請求權者:通說認為不作為請求權乃係為維護人格利益所必要,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人格權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僅具財產性質,故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四、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例如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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