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有二子乙與丙,乙、丁為夫妻但膝下無子,丙有一子戊。某日,甲、乙遇難雙亡,但乙先於甲
五分鐘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於甲之遺產得主張代位繼承
(B)丙若於甲生前已為預先拋棄繼承,戊即得對甲之遺產主張代位繼承
(C)戊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不得對乙之遺產主張代位繼承
(D)丙將甲之遺囑變造,將原為 A 宗教儀式改為 B 宗教儀式,戊得對甲之遺產主張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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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81), C(479), D(56), E(0) #3274244
統計: A(44), B(81), C(479), D(56), E(0) #3274244
詳解 (共 5 筆)
#7345268
民法§1140:代位繼承
A:配偶不可主張代位繼承。
B:拋棄繼承,視同自始無繼承權。
C:正確,戊非乙之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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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D:丙並非變造甲有關繼承之遺囑,故其情事不至於使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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