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由父母依協議決定
(B)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母一方,仍有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C)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應另選定監護人,並由其負擔扶養費用
(D)離婚不影響父母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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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2), C(460), D(41), E(0) #3274243

詳解 (共 5 筆)

#6162055
§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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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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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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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768
法院選定,非父母選定(民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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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66
民法1055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1.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A:正確。
B:法院可酌定未負擔義務之一方與子女交往之方式與時間,則可依法條推知有此會面交往權之存在。
C:法院依請求另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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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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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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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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