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有三名子女乙、丙、丁。乙與戊結婚後,甲認為乙是長男,甲應該要住到乙新買的房子。乙於是提議甲之遺產必須由乙全部繼承,甲才可以住過來。甲找來丙與丁,分別讓丙、丁寫下對甲之遺產拋棄繼承之書面。甲死亡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已與乙約定,故丙、丁拋棄繼承有效
(B)丙、丁於甲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並無效力
(C)丙、丁未以該書面為拋棄繼承之登記前,拋棄尚不生效力
(D)丙、丁之拋棄繼承,自甲死亡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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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40), C(125), D(65), E(0) #3274245

詳解 (共 2 筆)

#6160206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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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須有繼承權的存在,始有拋棄繼承權的可能,所以事前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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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69
民法§1147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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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4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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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在甲仍健在(即繼承尚未開始)時所為的拋棄繼承不符法定形式,故無效。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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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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