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自治事項之執行或監督,下列何者無須以協商方式為之?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跨區域的地方自治事項
(B)縣(市)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時,中央主管機關擬代行處理
(C)直轄市政府延不執行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報請行政院解決
(D)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 (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決定
統計: A(90), B(1123), C(61), D(103), E(0) #2965984
詳解 (共 4 筆)
(A)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跨區域的地方自治事項
→地制法§21: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 縣(市)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時,中央主管機關擬代行處理
→地制法§76: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C) 直轄市政府延不執行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報請行政院解決
→地制法§38: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得必要時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 (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決定
→地制法§40IV: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A)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跨區域的地方自治事項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B) 縣(市)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時,中央主管機關擬代行處理
第 76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C) 直轄市政府延不執行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報請行政院解決
第 38 條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 (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決定
第 40 條 4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