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是為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的目的是要讓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顧慮,以便於監督政府,故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對院外不負責任」,包含不負相關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立法院的相關紀律違反的懲戒責任
(C)立法委員參加電視台政論節目所發表的言論,不享有言論免責權
(D)立法委員在休會期間,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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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901), C(102), D(88), E(0) #378162
統計: A(161), B(1901), C(102), D(88), E(0) #378162
詳解 (共 2 筆)
#705711
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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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院外不負責任」,包含不負相關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立法院的相關紀律違反的懲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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