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解散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行政院移送
(B)關於政黨解散之案件,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解釋為之
(C)關於政黨解散之宣告,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裁定為之
(D)關於政黨解散之宣告,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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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6), C(332), D(956), E(0) #378164

詳解 (共 5 筆)

#482701
(A)正確答案為:政黨之解散由"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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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03
一、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之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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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0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章規定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為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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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647
第 26 條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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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652
[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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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21009
未解鎖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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