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庭長、審判長與法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二者就法官本職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B)憲法第81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包括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與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C)審判長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而設
(D)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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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602), C(90), D(207), E(0) #378167
統計: A(165), B(602), C(90), D(207), E(0) #378167
詳解 (共 10 筆)
#518789
(C)應該是錯在憲法只有保障法官職位,並不保障庭長這個職位
個人淺見
有誤請不吝指正
個人淺見
有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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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59
我發現我把(B)手誤打成(C)囉
各位看倌自行更正一下^^"
各位看倌自行更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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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53
4F說得沒錯,庭長身分就算被院長給撤掉也沒差,因他仍是法官,祇是沒當庭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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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56
有點不懂,承2F所貼之文,憲法80、81條所保障的就是"法官",所以在法院內不論是充當審判長的庭長、主持審判的審判長、充當庭員的法官均是憲法保障的對象,所以(B)是不是錯在沒有將充當庭員的法官也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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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758
8樓正解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