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庭長、審判長與法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二者就法官本職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B)憲法第81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包括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與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C)審判長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而設
(D)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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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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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釋字539號 理由書片段 擔任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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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庭長、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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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B選項是錯在後段沒有保障庭長這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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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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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院庭長調任要點違憲?解釋文 憲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