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那一選項正確?
(A)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
(B)特別公課之支出不受徵收目的之拘束
(C)特別公課收入原則上歸入公庫
(D)特別公課具有行為制約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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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19), C(314), D(709), E(0) #378165

詳解 (共 4 筆)

#697179
(A)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
==>節錄426理由書
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B)特別公課之支出受徵收目的之拘束
==>節錄426理由書
至主管機關徵收費用之後,自應妥為管理運用,俾符合立法所欲實現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不得悖離徵收特別公課之目的,乃屬當然

(C)特別公課收入原則上歸入公庫
==>節錄426理由書
並以徵收所得之金錢,在環保主管機關之下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供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用途

(D)特別公課具有行為制約之功能
==>節錄426理由書
依該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俾經由此種付費制度,達成行為制約之功能,減少空氣中污染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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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19
特別公課係政府為達到經濟或行政領域之一定任務,對特定群體課徵額外之金錢負擔,而其收入以基金組織之方法,流向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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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04
釋字第 4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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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72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2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5月9日

解釋爭點

空污防制收費辦法之法源及徵收項目違憲?

解釋文

        空 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 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上開法條之授權規 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又已開徵部分之費率類別,既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單位預算「空氣污染防 制基金」加以列明,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與憲法尚無違背。有關機關對費率類別、支出項目等,如何為因地制宜之考量,仍須檢討 改進,逕以法律為必要之規範。至主管機關徵收費用之後,應妥為管理運用,俾符合立法所欲實現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不得悖離徵收之目的,乃屬當然。
        空 氣污染防制法所防制者為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各類污染源,包括裝置於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及機動車輛排放污染物所形成之移動污染源,此觀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等相關條文甚明。上開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移動污染源之排放量所使用油(燃)料之數量徵收費用,與法律授權意旨無違,於憲法亦無牴觸。惟主 管機關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僅就油(燃)料徵收,而未及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其他污染物,顯已違背公課公平負擔之原則,有關機關應迅予檢討改進,併 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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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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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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