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B)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為「授權公務員」
(C)委託公務員,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件
(D)身分公務員,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 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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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73), C(50), D(95), E(0) #3289132
統計: A(625), B(73), C(50), D(95), E(0) #3289132
詳解 (共 6 筆)
#7261950
(A)最高法院 103 年 6 月 24 日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內容】 本院 103 年 6 月 24 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 (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 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認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說明】
1.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非「身分公務員」。
2.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委託,負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稱 科研計畫),性質上仍屬學術研究,並未經由法令授權而取得任何法定職務權限。
3.其為完成該項科研計畫而參與相關之採購事務,僅屬執行該項科研計畫之附隨事項, 無涉公權力行使,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非屬公共事務,核與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要件不符,並非 「授權公務員」。
4.縱該項採購係所屬公立大學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因該教授並非公立大學之「承 辦或監辦採購人員」而具有辦理採購事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亦非立法理由例示之授權公務員。
5.因此教授為執行科研計畫所參與之相關採購事務,既非行使公權力或從事公共事務, 復與委託或補助之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權限無關,且與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 第 2 款所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之要件不合,亦非「委託公務員」。
6.總結,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購)委託,負責執行科研計畫,於辦理 相關採購事務,並不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若有違背相關監督、管理之規定而營私或 舞弊情事者,應回歸普通刑法予以評價或處罰,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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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7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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