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害人之承諾能力,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而定
(B)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被害人得事後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承諾
(C)被害人得承諾放棄的法益,除個人法益之外,尚可包含社會法益
(D)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
統計: A(622), B(148), C(19), D(31), E(0) #3289137
詳解 (共 5 筆)
思考流程:
1. **確認核心問題:** 使用者詢問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四個敘述中,何者正確。這是一個刑法總則中阻卻違法事由的觀念題。
2. **分析各選項與法律原則/實務見解:**
* **(A) 被害人之承諾能力,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而定。**
* *法律原則:* 刑法上的承諾能力(或稱法益處分能力)是基於個人對特定法益的認識、理解和自由決定能力。這與民法上劃一的行為能力(如滿18歲)不同。通說認為應採「自然意義上的意思能力」或「事實上的判斷能力」。
* *判斷:* 此敘述符合通說見解。
* **(B) 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被害人得事後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承諾。**
* *法律原則:* 承諾必須是出於被害人自由、真實的意思表示。若承諾是基於詐欺、脅迫或錯誤所為,則該承諾在刑法上應屬無效,無法阻卻違法。刑法上不採民法上「效力未定」的概念,一旦承諾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不具備阻卻違法效力。
* *判斷:* 此敘述錯誤。詐欺下的承諾應屬無效。
* **(C) 被害人得承諾放棄的法益,除個人法益之外,尚可包含社會法益。**
* *法律原則:* 「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僅限於被害人得自由處分之法益,通常為**個人法益**(如身體、財產、名譽、自由等)。社會法益(如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或國家法益(如國防、公務秘密)因涉及不特定多數人或國家整體利益,個人無權處分。
* *參考資料檢視:* [1]提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的法益係屬國家或社會之公共利益,其所侵害之權利,並非被害人在刑法上可以自損之行為,自無得由被害人之承諾而阻卻違法之適用。此支持社會法益不可承諾。
* *判斷:* 此敘述錯誤。
* **(D) 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
* *法律原則:* 生命法益在台灣刑法中被視為**不可處分**的法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即是明證,即使得被害人承諾,仍構成犯罪。此外,身體法益亦受限制,刑法第282條(得承諾傷害罪)規定,得承諾而傷害他人者,仍設有處罰規定,顯示身體法益亦非完全可處分 [2]。
* *參考資料檢視:* [2]明確指出:「我國刑法參酌國情、社會觀念,並不認為身體法益係屬被害人得以捨棄之法益,此由我國刑法對得被害人承諾所為傷害之行為...仍設有處罰規定即刑法第282條後段,觀之甚明。從而對於侵害他人身體法益之犯罪,不能以被害人之承諾而阻卻違法。」若身體法益尚且受限,生命法益更不可能包含在內。
* *判斷:* 此敘述錯誤。
3. **確定正確選項:** 綜合分析,選項(A)符合刑法學理上關於承諾能力(自然意思能力)的通說見解。
4. **組織答案結構:**
* 開頭:直接點明正確選項(A)。
* 主體:解釋(A)正確的原因,並逐一說明(B)、(C)、(D)錯誤的原因,並引用相關法律原則和實務見解支持論點。
* 引用:確保引用標註正確放置。
5. **精簡與潤飾:** 確保回答使用正式法律用語,控制篇幅在300-500字內。 (自我檢查:(A)承諾能力採自然意思能力,正確。(B)詐欺承諾無效,非效力未定。(C)社會法益不可處分。(D)生命法益不可處分。) (字數控制與法律用語使用得當。) (引用[2]和[1]支持法益處分限制。)
### 法律分析與判斷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應以被害人對所涉法益具有處分權限為前提,且承諾必須是出於真實、自由的意思表示。
**正確敘述為(A)。**
**理由闡述:**
**(A) 被害人之承諾能力,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而定**
此敘述正確。刑法上所謂的「承諾能力」(或稱法益處分能力),係指被害人對於被侵害的法益,是否具備事實上理解該法益性質、侵害後果,並能自由決定處分或放棄該法益的**自然意思能力**。此能力判斷應依個案事實,參酌被害人的年齡、智識程度及法益種類而定,而非拘泥於民法上劃一的行為能力標準 [2]。
**(B) 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被害人得事後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承諾**
此敘述錯誤。被害人之承諾必須是出於**自由且真實**的意思表示。若承諾是基於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所為,則該承諾在刑法上自始無效,無法阻卻違法。刑法上不採民法上「效力未定」的概念。
**(C) 被害人得承諾放棄的法益,除個人法益之外,尚可包含社會法益**
此敘述錯誤。被害人之承諾僅能阻卻侵害**個人法益**的違法性,且該個人法益須為法律允許個人得自由處分者為限。社會法益(如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國家法益因涉及公共利益,個人無權處分,故不得以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1]。
**(D) 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
此敘述錯誤。我國刑法基於對生命法益的絕對保護,不承認生命法益為個人得自由處分之法益。刑法第275條設有加工自殺罪,即是明證。再者,即使是身體法益,我國刑法亦設有第282條「得承諾傷害罪」的處罰規定,彰顯身體法益的不可侵害性,故身體法益亦非完全可處分,生命法益更不可能包含在內 [2]。
綜合以上資訊,正確敘述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