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消費者郵購之商品,如果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 用或價款?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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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1), B(37), C(49), D(38), E(0) #1235879

詳解 (共 1 筆)

#5622923
2 消費者郵購之商品,如果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 用或價款?
↑郵購屬於通訊交易的一種,所以採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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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0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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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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