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師法》於2019年全文修正,下列何者不是修正重點?
(A)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法律效果
(B)不適任教師之審議機制依案件類型而有不同
(C)教師之解聘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但通過門檻不同
(D)增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違法之虞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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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95), C(474), D(273), E(0) #3462844

詳解 (共 5 筆)

#6501534

原文說:「教師之解聘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但通過門檻不同」
→ 修法後,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解聘程序已不再專屬於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而是:

  • 由不適任教師審議會(外部設置,具公正性)審議後建議,再由校方採納辦理

  • 而不是僅由校內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通過與否,更沒有設置「門檻不同」的制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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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786
相關考古題: B6. 《教師法》修正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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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261
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一)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等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爰增訂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2條、第27條)
為使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能更為一致,按其情節不同區分為以下七種法律效果(詳如附表):
1.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3.原校解聘或不續聘
4.終局停聘6個月至3年
5.當然暫時停聘
6.暫時停聘3個月或6個月以下
7.資遣
(三)增訂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修正條文第17條)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四)增訂學校教師評審會違法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26條)
如主管機關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違法之虞,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屆期未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二、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
(一)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等,以增加委員組成的多元性及專業性。
(二)配合省政府行政組織調整,取消省申評會層級。
(三)明定教師的救濟制度採訴願或申訴擇一,以使教師救濟制度單純化,有利教師迅速獲得救濟。
三、其他
(一)配合師資培育法修正及刪除相關條文,使本法與現行師資培育法關於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0條)
(二)將現行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部分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8條)
(三)教師義務增列擔任行政職務,使學校校務可順利推展及提升學校行政效能。(修正條文第32條)
(四)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多元進修研究方式、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的法源依據,以強化教師專業發展並兼顧學生受教品質。(修正條文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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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051
不是修正重點的是 (C) 教師之解聘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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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006
  • 在 2019 年修法後,為了加速處理「極端惡劣」的案件,並非所有解聘案都須經教評會

  • 證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 涉及內亂、外患、貪污、性侵害(判決確定)等情形,是「免經教評會審議」,學校直接解聘(第 2 項)。

    • 涉及校園性侵害(經調查屬實),也是「免經教評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解聘(第 3 項)。

  • 結論:選項說「仍須經教評會」是不準確的,因為修法後已經開了「行政逕行處置」的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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