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現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應負刑事責任?
(A)化粧品色素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變更已核准事項
(B)製造化粧品使用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色素
(C)販賣來源不明之化粧品
(D)輸入化粧品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在國內分裝出售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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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3910), C(1030), D(623), E(1679) #1943372
統計: A(416), B(3910), C(1030), D(623), E(1679) #1943372
詳解 (共 10 筆)
#3460551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法)已廢除刑事罰,提高罰鍰。
1. 涉及衛生安全者,罰鍰並限期改善
2. 未涉衛生安全者,限期改善,違者罰鍰
370
5
#3331280
化粧品衛生管制條例<舊法>
答案B的依據:
第18條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
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84
4
#4126231
110.07.01以後的現在都還不適用,現在用新法的只有前三項

82
1
#4877675
所以目前這題沒答案對嗎~~
都廢除刑罰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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