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案情簡單,文稿內容不用另作說明,或另行承轉之案件,承辦人應採何種擬辦方式
(A) 先簽後稿
(B)簽稿併陳
(C)以稿代簽
(D)簽呈結案。
統計: A(38), B(105), C(402), D(55), E(0) #1831778
詳解 (共 5 筆)
引用摩友,這樣可以讓人更清楚公文簽搞在做甚麼
2F Yiru Lin 高三上 (2017/02/27) 7 再總結一下,「簽」、「稿」有什麼不同? 最後再講講很謎的行話「簽稿併陳」跟「以稿代簽」 http://moonlightlullaby.pixnet.net/blog/post/59926783-%5B%E5%85%AC%E6%96%87%E5%B8%B8%E8%AD%98%5D%E7%B0%BD%E8%B7%9F%E7%A8%BF%E7%9A%84%E4%B8%8D%E5%90%8C |
文書處理手冊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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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或重大興革事項或牽涉較廣、內容複雜或其他重要案件,須
先簽請核定後再據以辦稿。
(二)簽稿併陳:依法辦理或案情簡單,處理情形僅須酌加說明、
析述,以及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案件,以簽稿合併陳請核
判。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處理途徑別無選擇或例行陳轉之
案件,得逕行以稿代簽方式辦理,不須於來文空白處再簽註
意見。
(四)使用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時,應於左上角附註「
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