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案情簡單,文稿內容不用另作說明,或另行承轉之案件,承辦人應採何種擬辦方式
(A) 先簽後稿
(B)簽稿併陳
(C)以稿代簽
(D)簽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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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05), C(402), D(55), E(0) #1831778

詳解 (共 5 筆)

#3652222

引用摩友,這樣可以讓人更清楚公文簽搞在做甚麼

picture#s-50,50
2F
Yiru Lin 高三上 (2017/02/27)     7    

再總結一下,「簽」、「稿」有什麼不同?
其實就是你寫這份公文,看的對象不同
寫簽是給長官看的,寫函是給你的行文對象看的,包括民眾、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的人
這樣應該很白話吧

最後再講講很謎的行話「簽稿併陳」跟「以稿代簽」
如果是簡單的事情,我們只需要讓長官知道我們在搞什麼鬼
通常只要寫「簽」就好
但是也許寫完「簽」後,我們就得行文給別人,告訴別人有這件事
如果是複雜度較高的案子,我們會先簽完,才開始寫函稿
(因為大方向要先經過長官同意,在未獲同意之前,草稿是寫不出來的)
但是複雜度沒那麼高的案子,我們可以把「函稿」預先寫好一起送給長官看
如果長官同意我們的簽,也可以順便一起把函稿批一批,省得他得再看一次,蠻煩的
這就叫「簽稿併陳」,「陳」就是「陳核」的意思,也就是「奴才把公文送給您核准」的意思
但還有複雜度更低的案子,也許是例行性的東西
各位公務界螺絲釘請想想,長官待在公務界走的橋,比我們奴才們走的路還多
他看一眼就知道這篇鬼東西在幹麼
這種我們就不必再簽了,要不然就太小看他的智慧惹
這種時候可以直接寫「函稿」,他批准就可以發出去了,又快又方便
這叫做「以稿代簽」,就是用「函稿」代替「簽」的意思~~


http://moonlightlullaby.pixnet.net/blog/post/59926783-%5B%E5%85%AC%E6%96%87%E5%B8%B8%E8%AD%98%5D%E7%B0%BD%E8%B7%9F%E7%A8%BF%E7%9A%84%E4%B8%8D%E5%9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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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514
簽稿併陳   案情需另為說明或需限時辦發...
(共 2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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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375
何謂「簽」、「先簽後稿」、「簽稿併陳」及...
(共 2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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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782

文書處理手冊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10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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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936
(一)先簽後稿: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規章、有關政策性
或重大興革事項或牽涉較廣、內容複雜或其他重要案件,須
先簽請核定後再據以辦稿。
(二)簽稿併陳:依法辦理或案情簡單,處理情形僅須酌加說明、
析述,以及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案件,以簽稿合併陳請核
判。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處理途徑別無選擇或例行陳轉之
案件,得逕行以稿代簽方式辦理,不須於來文空白處再簽註
意見。
(四)使用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時,應於左上角附註「
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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