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多少以上者,應於縣(市)議員總額內選出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
(A)1000人
(B)1500人
(C)2000人
(D)2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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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360), C(169), D(49), E(0) #169640

詳解 (共 2 筆)

#209315

地方制度法第33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

      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

      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

      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

      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

      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

      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

      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

      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

      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

      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

      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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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  平地2000;山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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