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縣(市)長有下列何種情形應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A)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B)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C)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D)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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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47), C(68), D(61), E(0) #169642

詳解 (共 5 筆)

#474457
遇到這種題目時就要看他的關鍵字
->停止職務(=暫停職務):只是「涉嫌」,還沒確定
->解除職務:就是判決已確定
再回來看選項:只有B還沒確定,其他都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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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12

地方制度法78條:

直轄市長、縣()長、鄉(鎮、市)長、村()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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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55
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和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有什麼不同,小弟我不是很了解,每次碰到這種題目都會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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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65
雖然不是很懂,還是很謝謝大大您的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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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41
地方制度法78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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