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刑法第 17 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學理上謂之「加重結果犯」或「結果加重犯」。請依實務見解,判斷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得為故意犯,亦得為過失犯
(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相當的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僅限既未遂,不包括未遂犯
(D)加重結果犯之構成,不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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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389), C(48), D(103), E(0) #1765532

詳解 (共 5 筆)

#2670681

A 加重結果犯不得為過失犯

C包括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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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614
引用94年台上字第3074號(傷害致人於...
(共 6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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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947
所謂客觀注意義務乃指一般理智謹慎之人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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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309
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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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958

加重結果犯 

故意(基本犯罪,不以既遂為限)+過失(客觀可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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