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鑑定留置,為刑事訴訟上之限制相對人之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措施,務必嚴格遵守法律之規
定,以免侵害相對人之人權。請依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留置之規定,判斷下列之敘述,何者正
確?
(A)鑑定留置,不採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認為有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 7 日以
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實施之
(B)鑑定留置,應於看守所實施
(C)鑑定留置,係採法官保留原則,須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始得預定 7 日以下之期
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同時須有法院核發之鑑定留置票為據。但經拘提、
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 24 小時者,不在此限
(D)審判中,必須有檢察官聲請,法院始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發鑑定留置票,不能依職權核發
鑑定留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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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9), C(1533), D(44), E(0) #1765536
統計: A(23), B(9), C(1533), D(44), E(0) #1765536
詳解 (共 5 筆)
#5155261
刑事訴訟203: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B)。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A),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B)(C)
刑事訴訟203-1: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C)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A)。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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