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條文內容,下列何者有誤?
(A)其所稱之兒童 係指未滿 12 歲之人
(B)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 管機關備查,違反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 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D)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 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且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9), C(11), D(134), E(0) #1586483

詳解 (共 3 筆)

#230526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57條第二項...
(共 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19690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
(共 4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6392608

D 72小時 》3個月 〉是情況提出延長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