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高雄市桃源區梅山幼兒園,報主管機關同意後,112 學年招收二歲足歲 4 位幼童、三足歲 4 位幼童、四足歲 3 位幼童、五足歲 7 位幼童,需聘任教保服務人員員額,編班方式①一班 2-3 足歲聘一位教保員,一班 3-5 足 歲混齡班聘一位教保員 ②2-3 足歲班聘一位教保員,3-5 足歲混齡班聘一 位教師 ③2-3 足歲聘一位教保員,3-5 足歲混齡班聘一位教保員和一位教師 ④2-3 足歲聘一位教保員,3-5 足歲混齡班聘二位教師 ⑤2-3 足歲聘 一位教保員,3-5 足歲混齡班聘二位教保員 ⑥一班 2-5 足歲混齡班,一位教師與一位教保員,下列何者正確?
(A)①②③ 
(B)②④⑥
(C)②③⑤
(D)③④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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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6), C(53), D(93), E(0) #310974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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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 第 16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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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⑥一班 2-5 足歲混齡班,一位教師與一位教保員-->加起來18人,不符合法規,為什麼會對呢??
有人可以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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