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選項之第三人,得對於他人已經確定之本訴訟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A)第三人為本訴訟之參加人
(B)第三人受本訴訟之告知,而不參加訴訟
(C)於法定訴訟擔當之情形,未受訴訟告知或通知且未參加訴訟之被擔當人,受本訴訟判決效力不利益之影響者
(D)不受判決效力拘束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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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38), C(2520), D(85), E(0) #2066094

詳解 (共 5 筆)

#5552936

速解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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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696
(A)第三人為本訴訟之參加人(X;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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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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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529
第 507-1 條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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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398

(A) 已參加:你已經在場了,不能說不知道。
(B) 被告知但沒參加:你知道了選擇不參加,後果自負。
(C) 未被告知或通知:這是唯一的情況,因為你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護,判決結果對你不利,所以法律給你補救的機會。
(D) 判決本就不影響你:如果判決本來就不關你的事,你也不用撤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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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31525
未解鎖
第 507-1 條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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