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緊急救護
事項?
(A)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B)空中轉診之聯繫
(C)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D)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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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2576), C(103), D(139), E(0) #1352370
統計: A(217), B(2576), C(103), D(139), E(0) #1352370
詳解 (共 4 筆)
#2585095
第12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
n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n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n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n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n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n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n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n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n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n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n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n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n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n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n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n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n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n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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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194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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