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A)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B)對有一定利害關係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公務員,要求其迴避
(C)賦予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有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D)作成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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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3), B(263), C(529), D(275), E(0) #2097224

詳解 (共 10 筆)

#3677835

人事行政行為是否均無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一、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規定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二、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之限縮
又行政程序法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於該法第3條第3項第7款明定排除適用,固具有於特別權力關係下,排除法治主義之全面妥當性的意涵,惟人事行政行為範圍廣泛,其結果可為有利於相對人或不利於相對人者,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觀之,行政處分應說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或聽證者,限於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是該法第3條第3項第7款所稱之人事行政行為應指「不利之人事行政行為」而言。又不利之人事行政行為按公務員保障法之規定,本得為復審、再復審、行政訴訟,是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影響在於相對人在處分作成前無陳述意見機會或聽證之機會,此或考量如須給予部屬申辯機會始得作成人事行政處分,彼此不免尷尬,且主管長官恐因顧忌,坐視官箴敗壞之故;惟人事行政行為中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係或於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如不能同享行政程序法提供之各種正當行政程序保障,則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將生缺口,實與人權保障之趨勢相違,是大法官在釋字第491號解釋揭示:「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曾,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限縮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的適用範圍,意即在此。從而,行政機關鑑於變動公務人員身分或影響其金錢上請求權等事項之行政行為之重大侵益性,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有利於受處分人,自無不可。

以上來源為:http://www.paochen.com.tw/JournalDetail/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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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041

釋字491理由書

第七款所稱:「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顯係囿於舊 日「特別權力關係」之說法,欲將行政程序侷限於所謂「一 般權力關係」之事項,殊不知人事行政行為之無行政程序法 之適用者,充其量僅能限於未限制或剝奪公務員服公職之基 本權事項,例如職位陞遷、調動、任務指派等而已。目前行 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各級機關切勿以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該 法實施後,依新法推翻舊解釋之理,排除本解釋之適用,因 為本解釋乃憲法位階之釋示,任何法律不得與之對抗也。


限縮為未限制公務員公職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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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618

總結一下

限制或剝奪公務員服公職之基本權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人事行政行為

限制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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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356
A在行程法第3條第3項第7款不是不適用程序規定嗎?
D在102條沒有利害關係人,還是其他法規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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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518
行程法第3條第3項:下列事項,不適用行政...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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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723
(A)題目的重點是在問"可能違反正當法律...
(共 6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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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823
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只是 可能  ...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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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772

我也是想起了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才把A選項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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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805

既然司法院都自圓其說了

那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是不是應該要修改?邏輯太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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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2341

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而大法官解釋的效力等同於憲法效力(記得以前考古題做過,要再找在哪題出現過),憲法效力大於法律,所以此題只能用大法官釋字來解,但既然如此,行政程序法第3條,是瑕疵法條,是該修法修得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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