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監護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 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D)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 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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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61), C(477), D(395), E(0) #683049

詳解 (共 4 筆)

#1244118

民法

第1109條

Ⅰ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Ⅱ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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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316
民法第1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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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659
B:監護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應為"監護人應負【故意或過失責任】……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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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334
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所負之責任,屬於「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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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68141
未解鎖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共 1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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