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開行政程序,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撤銷訴願
(B)甲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C)甲得提起排除否准之訴願
(D)甲得申請訴願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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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4278), C(111), D(616), E(0) #2396979
統計: A(232), B(4278), C(111), D(616), E(0) #2396979
詳解 (共 4 筆)
#5609109
訴願法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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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581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要件:訴願無結果(經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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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願無結果係指訴願遭一部或全部駁回;或行政機關逾期而不為決定。
(2) 於訴訟繫屬中作成處分:
A. 繫屬中依申請作成處分:
起訴時因訴願未有結果,因此該怠為處分之訴合法。然而於判決前訴願受理機關已依申請作成處分,因此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此時原告應撤回訴訟,若不撤回則將受敗訴之判決。(同理,原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於繫屬中依其申請內容為決定者,都將使原告獲得救濟,自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B. 繫屬中作成拒絕之處分:
此時原告的權利仍未獲救濟,因此訴訟仍應繼續進行,惟該訴訟已轉為拒為處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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