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有 A 耕地一筆,在 99 年 8 月 8 日將 A 地出租於乙,於租賃期間,A 地被徵收並經徵收執行機關囑託登
記機關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丙所有,乙得否主張其為優先購買權人,因而請求塗銷 A 地的該登記?
(A)得,因為乙的先買權具物權效力
(B)得,因為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徵收的情形
(C)否,因為A 地並非基地,亦非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
(D)否,因為土地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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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7), C(64), D(1190), E(0) #1861645
統計: A(54), B(37), C(64), D(1190), E(0) #1861645
詳解 (共 1 筆)
#4752325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8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2434號函
要旨被徵收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公產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讓售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內容查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揆其立法意旨係基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其使用、管理即應依公產管理之相關法規辦理,即是類土地如經公產管理機關考量無保留公用必要,且無預定用途者,既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並無特定讓售對象,為保障原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之權益,爰規定其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準此,公產管理機關如係依法辦理讓售而非標售,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則無上開土地徵收條例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至公有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都市計畫法第52條定有明文。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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