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法人之董事乙,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丙之權利而發生損害,應由何人對丙之損害負責?
(A)只由甲法人負責
(B)只由乙董事負責
(C)甲法人與乙董事各別負責
(D)甲法人與乙董事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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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76), C(68), D(3821), E(0) #14871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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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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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你所提供的法律條文(第28條)的規定,當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在執行職務時,對他人造成損害,該法人與行為人應連帶賠償此損害。因此,對於你的問題,答案應該是選項(D)甲法人與乙董事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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