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糾問制度之刑事訴訟程序,是由糾問法官一手包辦處理對於被告之偵查追訴程序及審判程序。試問,此種糾問制度,與下列何種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原理原則牴觸?
(A)令狀原則
(B)控訴原則
(C)法官保留原則
(D)國家追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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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14), C(43), D(57), E(0) #2436393
統計: A(14), B(214), C(43), D(57), E(0) #2436393
詳解 (共 2 筆)
#4706121
控訴原則
即法院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審理的對象及標的,以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及犯罪事實為限,不得對未經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進行審判。控訴制度下,由檢察官負責偵查並追訴犯罪,在法庭上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審判者即法官不再涉入案件的偵查與訴追,而只負責審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並且根據法庭上檢、辯雙方辯論結果作成判斷。在我國,隨著從歐洲引進的現代檢察官制度,使刑事審判從「糾問式的審理構造」中解放,走向有:職司審判的法官、負責控告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及為自己利益辯護的被告(與他的辯護人)並立的三面訴訟關係。在刑事訴訟法,這樣的三面關係是維持公平審判的重要基本制度。此原則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及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在控訴原則下,得以確保法院立於公正客觀之地位聽審,防止法院身兼犯罪追訴者與審判者雙重身分的糾問審理下,而有對被告不利的預斷。
參: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6%8E%A7%E8%A8%B4%E5%8E%9F%E5%89%87&SY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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