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刑事制裁的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存在生命刑
(B)沒收屬於從刑
(C)宣告褫奪公權須從屬於主刑
(D)可對法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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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3161), C(946), D(416), E(0) #1720359
統計: A(149), B(3161), C(946), D(416), E(0) #1720359
詳解 (共 10 筆)
#2552028
第33條(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34條(從刑之種類)(刪除)
第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看起來目前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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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948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是除刑罰與保安處分外之第三種制裁。
與舊制不同,沒收不在屬於從刑,而是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因此不以主刑的存在為必要。
在新制之下,沒收之適用不再以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與罪責為必要,僅當行為人之行為屬於刑事不法,即可能有沒收的適用。
以上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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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614
沒收曾經跟褫奪公權一樣是從刑的一種,後來修法將沒收獨立出來,所以目前從刑只剩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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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405
褫奪公權(從刑)從屬於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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