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行政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得由人民訴請行政法院撤銷
(B)行政處分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C)無效行政處分,係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得撤銷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有溯及失效的效果
(D)行政機關作成瑕疵行政處分,不得本於職權撤銷該處分,僅得由行政法院為之
統計: A(439), B(3988), C(660), D(248), E(0) #2592969
詳解 (共 10 筆)
20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行政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得由人民訴請行政法院撤銷
--> X 仍有提起確認訴訟之實益,故仍有救濟可能性。;O
(B)行政處分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O
(C)無效行政處分,係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得撤銷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有溯及失效的效果
--> X 自始無效;O
(D)行政機關作成瑕疵行政處分,不得本於職權撤銷該處分,僅得由行政法院為之
--> X 得本於職權撤銷該處分,行政法院亦得為之。
自始確定無效:指該無效之法律行為,於成立時,已不會發生效力。
確定無效:指該無效之法律行為已確定不能生效,縱使嗣後情事變遷而令無效之緣由消滅,並得到當事人之承認,仍然不能讓該法律行為起死回生
當然無效:無效之法律行為不須透過當事人或法院之行為確認,當然不發生效力,但如果當事人間就該法律行為存有疑義時,自然得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訟。
絕對無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無效之效果,不僅是當事人間,而是任何人皆得主張其無效。
1.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2.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3.行政處分無效條件:行政程序法111條
(A)無效行政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得由人民訴請行政法院撤銷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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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處分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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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無效行政處分,係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得撤銷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有溯及失效的效果
第 110 條
I.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II.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III.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IV.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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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機關作成瑕疵行政處分,不得本於職權撤銷該處分,僅得由行政法院為之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人民如果自己判斷行政處分效力為無效,仍必須擔負認定無效過程中的風險,亦即,原處分機關仍可能主張行政處分並非無效,從而根據該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為行政執行,因此在判斷行政處分是否確為無效時,仍建議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包含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的行政機關確認程序、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等程序)by Medium 吳柏慶律師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溯及失效。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個人理解是這樣:無效的行政處分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但因為沒有人反應所以還是生效;等有人反應無效後,之前所作出的無效行政處分都算無效(溯及既往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