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本國法,決定何為關係最切所不考慮者為:
(A)國家的利益
(B)當事人的利益
(C)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如最後取得之國籍為其真心嚮往之國籍
(D)客觀因素,例如當事人的住所、工作、求學或財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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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0), C(14), D(3), E(0) #187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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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645
最切國考慮的是真實聯繫,也就是當事人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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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651
(A)(B)(C)都是為國家服務代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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