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誤將乙所有之 30 公升汽油混入自己所有之 70 公升汽油內,該混合後之汽油遭丙偷竊。甲、乙
二人如何對丙請求返還?
(A)僅甲得對丙請求
(B)僅乙得對丙請求
(C)甲、乙均得單獨對丙請求
(D)甲、乙須共同對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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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76), C(1389), D(310), E(0) #2052086
統計: A(401), B(76), C(1389), D(310), E(0) #2052086
詳解 (共 5 筆)
#4211385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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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733
第812條第一項:「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第813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甲、乙共有混合後之100公升汽油
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甲、乙可以各自對汽油之全部,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為何不是(A)選項?以下是我自己的理解:
第812條第二項:「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有可視為主物之情況:將他人所有之烤漆漆於車輛上、糖加入咖啡
➡️與第813條不同,第813條是「不能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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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893
有可視為主物的,為主物所有人所有
若無可視為主物的,為所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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