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完成申請許可購置警械之公司、工廠歇業、警衛離職時,對後續作業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原購置之警械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監毀。
(B)該公司、工廠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並廢止其許可。
(C)警衛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
(D)該警衛有繼任人員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統計: A(287), B(699), C(265), D(2571), E(0) #2673710
詳解 (共 3 筆)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10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許可。(B)
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A)
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C);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D)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已廢置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A)原購置之警械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監毀。
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B)該公司、工廠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並廢止其許可。
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許可
(C)警衛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
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
V(D)該警衛有繼任人員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正確
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8條第2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10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I. 依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A) (B)
II. 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8條第2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C) (D)
III.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已廢置者,準用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