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證券交易所之職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法利益者,下列何者符合其法定刑之敘述?
(A)三年徒刑、拘役或科六十萬元罰金
(B)五年徒刑、拘役或科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C)五年徒刑,拘役或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D)十年徒刑、拘役或科一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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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213), C(139), D(39), E(0) #3292623

詳解 (共 3 筆)

#623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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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2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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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72條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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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519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含職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選項比對:
  • (A) 三年徒刑、拘役或科六十萬元罰金 → 錯誤(刑期與罰金上限不符)。

  • (B) 五年徒刑、拘役或科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正確(完全符合法條)。

  • (C) 五年徒刑,拘役或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錯誤(罰金上限應為240萬,非120萬)。

  • (D) 十年徒刑、拘役或科一百萬元罰金 → 錯誤(刑期與罰金上限不符)。

白話文解釋
  • 證券交易所職員若在執行職務時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例如收錢護航特定交易),
    最低可判拘役,最高可判 5年徒刑,並可能被罰最高 240 萬台幣

  • 此為「職務上行為」受賄的刑責;若涉及「違背職務」(如故意放水),刑責更重(7年以下,見第17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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