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不得以下列何種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A)出生證明書
(B)護照
(C)華僑登記證
(D)國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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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4), B(45), C(97), D(68), E(0) #2398941
統計: A(644), B(45), C(97), D(68), E(0) #2398941
詳解 (共 5 筆)
#5137555
姓名條例施行法§3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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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206
第 60 條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甲書寫遺囑時為我國人,依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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