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規定,依第 26 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
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
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下列何者是規範中的情形?
(A)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B)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設定典權或設定不動產役權者
(C)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農作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D)土地承典人或地役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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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7), B(485), C(330), D(441), E(0) #2813041
統計: A(3077), B(485), C(330), D(441), E(0) #2813041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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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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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建築改良物。
土地相關權利人的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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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74條:
依第26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2項: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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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9045
平均地權例第74條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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