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欠乙新台幣5百萬元,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賣,乃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實際上丙並未出任何價金。結果,丙趁機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該房子賣給不知情之丁。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甲可向丁要回房子
(B)甲可向丁索取房價
(C)甲可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D)甲可要求乙直接查封丁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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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2), C(987), D(58), E(0) #159292

詳解 (共 3 筆)

#462142
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物權移轉自然無效,丙藉機買賣其屋,並移轉不知情之丁,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民法§87Ⅰ但書: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丁可以主張甲丙兩人的物權移轉有效,丙丁之物權契約就不是無權處分,丁之取得所有權為有效。就甲和丙之間的關係來看,丙則是無權處分其不動產,甲只能向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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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574

解釋理解的說法:

1.甲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此買賣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故此買賣是不成立的。因此丙無權將其屋轉讓他人,甲是可以向丁請求要回的。BUT....看下列2

2.丁可主張丁是善意的,無辜受害者,法律有保護善意第三人,所以丙與丁之買賣成立。

綜上,甲僅能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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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37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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