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不得定有期限
(B)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不得再設定抵押權
(C)同一土地上,得設定數則內容相同之地上權
(D)地上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58), C(358), D(2129), E(0) #1712437
統計: A(231), B(58), C(358), D(2129), E(0) #1712437
詳解 (共 10 筆)
#5551832
(A)民 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故地上權定有期限,未定期限皆可
(B)地上權是用益物權,跟抵押權也就是擔保物權可以併存,只是依民866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但這裡是地上權設定在前,所以地上權不受抵押權影響,實行抵押權時,不得主張有害抵押權請求除去地上權
(C)地上權是用益物權,同一土地二個地上權無法相容故不許可
(D)民 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 770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 772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故地上權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31
1
#5091206
(C)
地上權 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而物權拒有『排他性』,同一標的物上,不得同時存在二個以上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
個人認為,民法841-5條 是說明 後設定物權不得妨害先設定物權 的權利
故無關(C)選項的解析
9
0
#6234629
(A)
民法 第833-2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可定期限也可不定期限。
(B)(C)
民法 第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在不違反物權排他效力之情形下 (如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二個所有權或二個地上權,因性質不相容),有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數個物權可以併存,一般而言,有三種情形:
1. 所有權與定限物權(包含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
2. 數個擔保物權(如設定多數抵押權)。
3.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併存(如抵押權和地上權併存)。
* 所以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能再設定抵押權。其效力依「物權效力優先原則」,成立在先者,具有優先效力。
* 依物權優先效力原則,若地上權之設定係在抵押權發生之前者,該地上權不受抵押權之影響。故於實行抵押權時,不得主張有害於抵押權,請求除去地上權。
(D)
民法 第768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 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 第771條1項: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5
0
#4370087
求解C選項
Orz
3
3
#6245960
(D) 地上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時效取得地上權: 依民法第772條,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