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
(B)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C)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
(D)依法律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得設裁罰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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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465), C(716), D(2665), E(0) #2097225
統計: A(491), B(465), C(716), D(2665), E(0) #2097225
詳解 (共 6 筆)
#3740414
| 釋字第 394 號 |
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惟依此種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祇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制裁性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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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978
釋字第394號【解釋文】
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明確之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等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至於對營造業者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固與上開事項有關,但究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為具體明確之規定,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連續三年內違反本規則或建築法規規定達三次以上者,由省(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登記證書,並刊登公報」之規定部分,及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七四)臺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二九號關於「營造業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所置之主(專)任技師,因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超過一個月,其狀況已消失者,應予警告處分」之函釋,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而逕行訂定對營造業者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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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584
A明確授權:命令可限制自由
VS
D概括授權:命令僅得技術性、細節性,不得為裁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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