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訴願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 定期間內所為
(B)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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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69), C(1436), D(71), E(0) #2782107
統計: A(88), B(69), C(1436), D(71), E(0) #2782107
詳解 (共 5 筆)
#5153175
(C)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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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318
(A)
訴願法第92條第2項: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B)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C)
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D)
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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