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現行制度,下列何者不是中央與地方發生權限衝突時之可能解決途徑?
(A)聲請仲裁
(B)提起行政爭訟
(C)聲請解釋憲法
(D)由立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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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1), B(857), C(1105), D(1634), E(0) #2781667
統計: A(3081), B(857), C(1105), D(1634), E(0) #2781667
詳解 (共 10 筆)
#5160106
地方制度法 第 77 條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D)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B)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 (決議事項無效之情形及處理)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C))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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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371
仲裁是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一種。也就是處理現在或將來會有的爭議。當事人選擇並授權非司法機構或個人對其提交的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判。 現實中,仲裁作為訴訟的一種替代方式,在爭議解決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相比於訴訟,其往往具有更強的中立性、靈活性和高效性。因此,其在商事領域尤其受到當事人的青睞
72
0
#5119296
(B)參釋字553
(C)地方制度法第30+75條
(D)憲法本文第111條+地制法第77條
38
1
#5140837
想請問
既然BCD都可以
那什麼情況適用哪一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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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492200
這題怎麼覺得出得怪怪的?
《權限衝突》怎麼會有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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