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經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者,自確認時起失其效力
(B)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得補正
(C)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得由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之
(D)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統計: A(1195), B(330), C(381), D(5547), E(0) #2128341
詳解 (共 10 筆)
(A)行政處分經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者,自確認時起失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110第4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得補正
行政程序法114首句: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
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意即符合條件 就可以補正)
(C)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得由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之
行政程序法117首句: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
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D)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行政程序法116一項三款)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A)
(A)行政處分經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者,自確認時起失其效力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得補正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C)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得由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之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D)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Q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經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者,自確認時起失其效力→自始不生效力
(B)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得補正→114條情形得補正
(C)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得由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之→原處分機關及上級機關
(D)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