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軍校生甲,因行為失當,遭學校開除學籍。學校擬對甲求償已領取之公費,應循何種方式?
(A)以行政處分令甲賠償
(B)直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C)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D)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統計: A(440), B(135), C(1726), D(139), E(0) #3127468
詳解 (共 4 筆)
行政訴訟的種類 註:補充行政訴訟的種類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可以再進一步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第8條)。此外,行政訴訟法亦另有規定「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
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前置主義是行政訴訟程序特有的制度。民眾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前,原則上必須先向作出行政處分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程序。此種制度目的是給予行政機關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之機會。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解題】
軍校與軍校學生甲之保證書合約為行政契約,不適用撤銷訴訟 註:撤銷訴訟需有「現存有效之行政處分」為標的,因此依「行政契約」相關法律程序,選擇「給付訴訟」中的「一般給付訴訟」
以行政處分令甲賠償 → 錯誤
直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 錯誤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正確
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 錯誤 → 行政契約,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
【補充/延伸】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理論
行政機關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原則上享有選擇其行為形式自由,此即學說上所稱之「行政行為選擇自由理論」。在行政行為中,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係處於競争關係,亦即行政機關如選擇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則在行政契約關係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行政機關即無再以行政處分作為行使契約上權利之手段之餘地,此乃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2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契約的意義與重要性
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