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起訴不合法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B)原告起訴依其所述事實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C)原告起訴如無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形,法院應就原確定判決之全部範圍為辯論及裁判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均應將原確定判決全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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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389), C(247), D(82), E(0) #2796762
統計: A(208), B(1389), C(247), D(82), E(0) #2796762
詳解 (共 6 筆)
#5448231
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原告起訴不合法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X)裁定駁回
(B) 原告起訴依其所述事實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O)
→ 第 507-5 條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 第 502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C) 原告起訴如無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形,法院應就原確定判決之全部範圍為辯論及裁判 (X)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 第 503 條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D)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均應將原確定判決全部撤銷 (X) 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 第 507-4 條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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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978
第 502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第 507-4 條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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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330
民事訴訟法§249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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