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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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C)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得變賣共有物
(D)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出處:民法第 8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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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268), C(727), D(5200), E(0) #1775926
統計: A(232), B(268), C(727), D(5200), E(0) #1775926
詳解 (共 2 筆)
#4235061
-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履行者, -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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