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那一項情形,桃園捷運公司人員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捷運系統範圍?
(A)身體有自然的狐臭味
(B)有家人陪同的精神疾病犯者
(C)攜帶導盲犬搭乘捷運
(D)隨身攜
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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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2), C(5), D(814), E(0) #2393409
統計: A(5), B(52), C(5), D(814), E(0) #2393409
詳解 (共 2 筆)
#4960254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捷運系統範圍。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旅客得請求退還:
-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
- 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
- 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 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
- 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
- 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
- 桃園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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