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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6452 |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6452

年份:101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22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B)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C)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D)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可不必 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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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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