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B)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C)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D)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可不必 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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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243), C(131), D(5258), E(0) #596539

詳解 (共 4 筆)

#28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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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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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445
D 要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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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884
緊急救護法第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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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481
第 12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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